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在对张某盗窃案中图片进行清晰化处理。
司法实践中,监控视频成为许多案件侦破的关键。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分析,对电子证据进行处理,将质量较差的监控视频清晰化,并进行物品比对模拟,得出科学鉴定意见,把案件从僵局中解套,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0时许,沈某趁着深夜窜至某房旁边,以拉车门方式进入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轿车内,盗走车内物品。案发后,被害人报警称,该车的储物格里有一个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经鉴定,价值385元)被盗。9月2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但因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仅承认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是其本人,却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监控录像模糊,看不清犯罪嫌疑人手中所拿物品种类。在此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只能对沈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案件办理难点】
本案中,盗窃金额大小直接关系案件的诉与不诉,而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极力否认的7000多元现金就是关键所在。由于案发当晚光线不足,且监控器距离犯罪嫌疑人活动地点较远,监控拍摄的画面相当模糊,就算放到最大画面也仅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左手拿着黄色的物品,无法辨别出他从车内取出的物品种类及数量,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了7包价值385元的香烟(黄色的),也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本案公安机关虽然提供了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但由于该监控录像的画面相当模糊,无法辨别出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手中所拿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就算他承认有进入车内行为,但拒不承认盗窃装有7000元现金的黑包,此案就只能下行处理,案件办理陷入僵局。要想打破本案僵局,破案的关键在于,必须证实视频中犯罪嫌疑人从车内取出的物品中包括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
【鉴定经过】
本案承办检察官接到案件后,随即与检察技术人员对该案件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一致认为,突破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还原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找到能够证明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手中所拿被盗物品的种类及数量的有效证据。如何对视频进一步放大处理让视频更加清晰,是下一步工作的主攻方向。于是,宁海县检察技术部门立即联系浙江省检察院技术处,省院技术处又委托杭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对该案进行技术协助。经过沟通交流后,宁海县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发出技术协助请求,委托其对案发时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确定嫌疑人所盗取物品种类及数量。
随后,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人员使用警视通影像分析系统打开检材视频,截取委托鉴定的时间片段及图像帧,生成序列图像。通过对图像进行区域亮度对比增强、多帧序列核回归超分辨、直方均衡、空间域锐化、反色处理,进一步分析视频中犯罪嫌疑人盗窃过程及手中物品的图像。经过上述分析,检察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通过图像处理和分析,可以肯定画面中人物从黑色车子内取出的物品,根据图像显示大致可以判断为两种物品,但无法确定具体数量。”可见,该鉴定意见并不能说明被盗金额。于是,宁海县检察技术人员再次与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沟通,对画面进行清晰化后,将两种物品即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进行侦查实验对比模拟,与案件中提及的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抓在手中的样式进行拍照类比还原。通过一系列对比分析后发现,视频中的香烟无论从厚度及样式与照片对比存在极高的相似率,装有现金的黑包厚度与照片对比也有极高的相似率。最终,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为:该两种物品与案件中提及的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存在很大的相似处。
【启示】
1.补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对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对物品进行对比模拟还原,最终出具了鉴定意见,且该意见被法院所采纳,可见,本案的技术协助对确定本案的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案件承办检察官也以此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顺利将案件审查终结后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刚被讯问时,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当承办检察官当面出具有力的鉴定意见,将视频证据的还原照片及鉴定意见向其详细阐述,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后,犯罪嫌疑人最终认罪服法,承认了犯罪事实,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8月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385元。该案成功办结,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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