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热播的《锦衣之下》,狠辣帅气的锦衣卫陆绎和机灵可爱的六扇门小捕快袁今夏谈恋爱,让大家看得很上头吧。不过有网友问我啊,为什么今夏的俸禄是陆大人发呢?也有网友吐槽,怎么六扇门那么穷呢?
六扇门小捕快袁今夏
其实呀,六扇门呀,这只是一个误会
以正史的角度来说的话,这些问题回答不了,只能从本剧出发,因为六扇门本来就是没有正史记载,而是民间俗称,甚至是现代人艺术加工的“产品”,常见于小说、影视剧中。
锦衣卫陆大人
但是即使是加工过的称呼,也有个约定成俗的认知(详见度娘,真的是“约定成俗”了),那就是“六扇门”指的是三法司衙门,因为衙门门有六扇,故民间百姓称其“六扇门”(如果哪位朋友在史料中找到了六扇门就是三法司的记载,可以分享给我们哦,网友写的就算了哈哈)
六扇门白展堂
影视剧中也用的是这点,到底对不对这里就不说了,都是艺术,都是艺术。。。我们今天就用约定成俗的认知(六扇门即三法司),来认识一下传说中的六扇门到底神秘不神秘?到底穷不穷?为什么还让我们今夏银子不够,整天求陆大人涨俸禄呢?
既然六扇门这里指的是历史上的三法司,我们下面就用三法司这一称呼了。
六扇门
六扇门——三法司起源于明朝吗?
三司会审这个说法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会立刻想到我们当下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有些熟悉历史的,也会想到明朝的刑部、大理寺、督查院,三者为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但三法司并不起源于明朝。
大理寺
关于三法司制度的起源,众多学者众说纷纭,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始于西周的 “三刺制度”,也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 “杂治”,成制于唐代的 “三司推事”。笔者赞同的是比较普遍的一个观点,即唐代的 “三司推事”开创了三法司联合审判之先河,为明代三司会审奠定了基础。
刑部
督查院
这里笔者想感叹一句,历史真的很有趣,角度不同,即使是同一历史事件、人物,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就是历史的魅力,正如“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我们可以就某一历史人物、事件,发表自己主观的看法,不管我们已探知了历史长河中多与少,但是我们也永远不能忘记历史的辩证客观性。
做人要厚道
好啦,我们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三法司起源的涵义吧
刚刚说了,三法司起源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执法三司,即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合称。
“凡鞠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为三司”。
关于“三司”其在唐朝有两种涵义,一种是“三司受事”中的“小三司”,另一种是“三司推事”中的“大三司”。
“三司受事”中的三司是为侍御史、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三司推事”就是刚刚说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法律层面被录入《唐六典》是到玄宗开元年间。关于案件的处理按照大小区分,“小三司”审理的只是次要的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的审理还是“大三司”负责。
唐朝官吏
而无论是“大三司使”还是“小三司使”都是根据皇帝的诏令进行审案,其本身没有主动制狱的权力。
唐朝的三法司我们就简单说到这里,毕竟我们的《锦衣之下》发生于明朝,所以下面我们重点说一下明朝的三法司。
《锦衣之下》六扇门就属于明朝三法司的刑部,是不是看到这里就大失所望,原来我们以为的电视剧里的代表飞檐走壁、帅气潇洒的六扇门其实只是普通的衙门啊,好啦,送上陆八岁的美照安慰一下大家。
陆八岁
我们接着说:
明朝的三法司,首先,谁审?
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审。三法司都有各自专门的职权分工,都有各自负责的领域,但是在遇到疑难重大的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共同审理,即三司会审。
《锦衣之下》
其次,审什么?
三司会审的时候,审理的是,疑难重大的案件,但是什么才是 “疑难重大”? 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三法司和皇帝都享有判断某个案件是否为疑难重大案件的权利。
最后,如何审?
三司会审的启动程序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由大理寺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重大疑难案件则向皇帝提请会审。
《明会典》记载: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大理寺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
另一种是皇帝判断的疑难重大案件,交给三法司办理,在明朝多数案件都是经过这个途径来处理的。
例如宣德九年 ( 公元 1434 年) ,僧人李皋与山西汾州和尚了真等 24 人聚众谋反,事情不久被官府镇压,主要案犯被逮系京师,“上命三法司讯之有验,悉弃市”。
《锦衣之下》
那三司会审制度为什么设立呢?
( 一) 慎刑恤民,减少冤狱
中国有着深厚的儒家文化根基,大凡历史上比较开明的君主都大力推崇儒学。历代的统治者都会采取抚慰民心用以缓和阶级矛盾的举措,并以 “慎刑”思想昭示天下。
而在明清,这种思想仍然体现在会审制度里。再者,朱元璋出身贫民,深知普通百姓生活的困苦。他十分体恤民情,要求审判犯人要详查案件,以减少冤狱。
朱元璋
( 二) 加强皇权
明太祖将专制推上了新高度。统治者意图以分权形式以达集权目的,皇权向司法的扩张是必然的途径。在地方,官员不具有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权,中央司法机关通过此举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在司法机关内部,大理寺、都察院的参与审判则防止了刑部独揽司法大权,司法权被一分为三。
朱棣
( 三) 明清讼学的影响
在宋代,已有人开始教授讼学,《邓思贤》 、《四言杂字》等讼书则是那时的主要教材。到明清,讼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传播。其影响是多方面的,讼师的参与,以及民众对讼学的学习,往往致使案件难以解决,然而由于审判能力的有限,案件审理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锦衣之下》
一系列复杂的情形早已使得地方官员在断案时难以应对。但是为了避免承担错案的责任,该类案件则被地方官员作为疑难重大案件呈报中央,由三法司会审来解决。
有何利弊呢
首先,优点:
第一,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三法司会审制度可以集聚群体智慧,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当时司法所追求的 “慎刑”的效果。至少在明代前期的会审活动确实在客观上达到了 “慎刑”的作用;
第二,在司法机关内部实现了审判监督。这是分权制度,不可否认,分割权力对权力本身起到了监督作用。
《锦衣之下》
看起来三法司挺好的,制度健全、公平了,那就没什么缺点了吗?
当然不是了,一切优缺点都要放在当时的背景来论证,所以三法司当然也有很大的弊端:
第一,服务于皇权的局限性。在专制社会中,各项法律制度的功用很大程度上仅在于扩大和保障皇权,为专制服务。所以对于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自然与当权者有很大关系。
第二,如上所述,三法司处理的是“重大疑难的案件”,对于什么是重大疑难案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这导致了地方官员慎于处理各种案件,对三法司制度的过分依赖间接引起了严重的滞狱淹禁。
大理寺
第三,明朝后期厂卫干预司法,由于对监督审判的厂卫官员缺乏必要的管制,经常代表皇帝自行处置案件,严重干预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和结果。
这也就是为什么《锦衣之下》里把六扇门刻画的那么弱了,虽然夸大了,但案子确实被锦衣卫插手了。
(不过这里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三法司的弊端了,说起三法司与厂卫之间,这又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关系了,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告诉悠悠哦~我们来讲讲三角之间的不得不说的事儿~)
六扇门小捕快与锦衣卫陆八岁
小结
总之,明代三司会审制度看似公平,实际上仍不可避免地沦为皇权专制的工具,皇帝本人的意愿或者政权掌权者成为司法的实践准绳。
在皇帝英明的决策下产生的可实施性强的制度,但即便是最完备健全的制度也会因人事的破坏而形同虚设,制度本身如果再有漏洞的话,那么更是因此而产生弊端丛生,所有的防范努力均会化为泡影。
真的是,很可惜了
大家怎么看?
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诠释,但不管怎么说,三法司仍然在当时具有适用性和科学性的。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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