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等五部分内容,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随着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案等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法曾于2014年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表示,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该《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记者注意到,《解释》最重要的条文,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最高法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在回答光明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在民事侵权,还是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
“此前学术界或是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或者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苏戈说,此次《解释》在规定以上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藉此指引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
来源: 光明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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