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施工单位挖断地铁电缆的行为,将由杭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文/首席记者 项亚琼 通讯员 何哲慧
编辑/贺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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